一年之中有过跳槽,个税应该如何计算?
一年一度的“综合所得年度汇算”又来了,但是因为新冠疫情的原因税务局还没有上线,在6月30日前应该还是会上线的。
19年下半年换了一次工作,新的工作是谈的税后offer,看这半年发放的工资,感觉并没有扣除专项附加,然后又了解到如果当年没有扣除专项附加,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时候可以申请退税,这么好的羊毛不薅对不住自己。
于是花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详细了解了一下新个税的计算逻辑:
级数 |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| 税率(%) | 速算 |
1 | 不超过36,000元的部分 | 3 | 0 |
2 | 超过36,000元至144,000元的部分 | 10 | 2520 |
3 | 超过144,000元至300,000元的部分 | 20 | 16920 |
4 | 超过300,000元至420,000元的部分 | 25 | 31920 |
5 | 超过420,000元至660,000元的部分 | 30 | 52920 |
6 | 超过660,000元至960,000元的部分 | 35 | 85920 |
7 | 超过960,000元的部分 | 45 | 181920 |
▲(计算公式: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*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)
看完新个税计算逻辑,再看看电子税务局的个税申报表,发现一个坑了,换工作后,新公司的个税申报是重新开始的。结论就是可能不但没有得退税,还要给国家补税了。
所以:年中换工作可以换来短时间的个税减负,但是第二年还是要还回去的,哪怕谈了税后offer也不能幸免。
不信给你举2个例子:
案例 1
2019年1至6月,张三在A公司就职,每月工资为10000 元,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为1500 元,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。
7至12月,张三跳槽至B公司就职,每月工资为15000 元,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为2500 元,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。张三在A、B公司的工资薪金个税该如何缴纳?
原单位
A公司按照张三预先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,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。
1 月(税款所属期,下同):(10000-5000-1500-1000)×3% =75 元
2 月:(10000×2-5000×2-1500×2-1000×2)×3%-75 =75 元
3月:(10000×3-5000×3-1500×3-1000×3)×3%-75×2 =75 元
4 月:(10000×4-5000×4-1500×4-1000×4)×3%-75 ×3=75 元
5 月:(10000×5-5000×5-1500×5-1000×5)×3%-75 ×4=75 元
6月:(10000×6-5000×6-1500×6-1000×6)×3%-75×5 =75 元
A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元。
新单位
B公司按照张三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,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。需要注意,B公司并没有张三此前的工资信息,因此累计预扣是从7月份开始计算。
7 月:(15000-5000-2500-1000)×3% =195 元
8月:(15000×2-5000×2-2500×2-1000×2)×3%-195 =195 元
9月:(15000×3-5000×3-2500×3-1000×3)×3%-195 ×2=195 元
10 月:(15000×4-5000×4-2500×4-1000×4)×3%-195 ×3=195 元
11月:(15000×5-5000×5-2500×5-1000×5)×3%-195 ×4=195 元
12月,张三的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9000元,适用税率表第2级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。
12月:(15000×6-5000×6-2500×6-1000×6)×10%-2520-195×5 =405 元
B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80元。
2020年 汇算清缴
2019年全年,A、B公司共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+1380=1830元。
张三2019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:
(10000×6+15000×6-5000×12-1500×6-2500×6-1000×12)×10%-2520=2880元
按照相关规定,张三应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,补缴个人所得税1050元。
案例 2
7至8月,张三离职后在家待业,此期间自行缴纳社保每月2500元。9月起,张三至B公司就职,每月工资为15000 元,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为2500 元,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。张三在A、B公司的工资薪金个税该如何缴纳?
原单位
A公司按照张三预先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,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。
详细计算见“案例1”。
待业期间
张三无工资薪金收入,期间也没有单位为其预扣预缴个税。
新单位
B公司按照张三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,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。需要注意,B公司并没有张三此前的工资信息,因此累计预扣是从9月份开始计算。
9月:(15000-5000-2500-1000)×3% =195 元
10月:(15000×2-5000×2-2500×2-1000×2)×3%-195 =195 元
11月:(15000×3-5000×3-2500×3-1000×3)×3%-195 ×2=195 元
12月:(15000×4-5000×4-2500×4-1000×4)×3%-195 ×3=195 元
B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80元。
2020年 汇算清缴
2019年全年,A、B公司共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+780=1230元。
张三2019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:
(10000×6+15000×4-5000×12-1500×6-2500×6-1000×12)×3%=720元
待业期间,张三虽然没有收入,但专项扣除(个人缴纳社保)、专项附加扣除都是存在的。
按照相关规定,张三需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,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510元。
▲以上例子来源于网络,如有雷同,实属属实。